问题 | 担保人有权找借款人还钱吗?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担保人在借款人归还借款方面的权利和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担保人并没有一定权利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如果担保人已经代替借款人承担了还款的责任,则可以找借款人还钱。担保方式是协商确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担保人若是已经代替借款人向债务人还款了,那么就享有向 法律分析 一、担保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1、担保人并没有一定权利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如果担保人已经代替借款人承担了还款的责任,则可以找借款人还钱。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担保人追偿债务的,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数额为限。 如保证人自行承担的数额超过主债权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不能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二、担保方式是怎么确定的? 1、担保方式是协商确定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要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担保方式。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应当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对于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 担保人若是已经代替借款人向债务人还款了,那么就享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自行承担的数额超过主债权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不能行使追偿权。再者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最好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追偿。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担保人需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其次,需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拒绝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或者自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以上的期间内未届清偿期。最后,需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清偿债务,以及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或者自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以上的期间内未届清偿期。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担保人才可以行使追偿权。 结语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但需遵循法律规定。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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