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坏电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破坏电缆的罪行根据主观意识可分为过失和故意,过失破坏需造成严重后果,故意破坏属于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设施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罪过形式、客观方面和既遂与未遂等方面有区别。非法收购电缆线的判罚标准根据收购的性质和数量而定,违规者将面临罚款或拘留处罚。 法律分析 一、破坏电缆是什么罪 破坏电缆属于什么罪,具体要看该行为的主观意识,如果是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慎,损坏了电力设备。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最后就是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故意破坏电缆属于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破坏电力设施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 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三、非法收购电电缆线的判罚标准 废旧金属回收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未登记对方姓名、查验物品来源,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多次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或单次收购500元以上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结语 破坏电缆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主观意识。过失造成的损坏行为,即因疏忽而损坏电力设备,必须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并导致严重后果。而故意破坏电缆则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指的是故意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罚,而第一百一十九条则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过失破坏电力设施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在于主观罪过形式、客观方面和既遂与未遂之分。非法收购电缆线的判罚标准根据废旧金属回收业的规定,对未登记对方姓名、未查验物品来源的收购行为处以罚款,对多次或单次收购特定专用器材的行为处以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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