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对行李赔偿额的确定 |
释义 | 1、对于旅客自带行李的损失赔偿。对于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一般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限额。例如,《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7条规定,每名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于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失赔偿。对于旅客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法律如海商法等对此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一、承运人对行李负有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运输过程中导致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有免责事由的则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托运人违反托运危险物品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如何处理 1、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 2、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 3、因承运人采取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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