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法定要求:(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二)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三)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应具备的资格能力。(四)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风险提示:如果联合体共同实施承担的,那就应该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实施的,按照各自的专业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业绩的考核按照其专业分别计算。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