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