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究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辞退与辞职、工作时间与福利、劳动报酬与赔偿等问题,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诉讼的管辖权与争议范围 劳动仲裁诉讼的管辖权与争议范围是劳动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管辖权涵盖了劳动合同、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劳动仲裁的争议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劳动条件、权益的保护等。在劳动仲裁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劳动仲裁诉讼的管辖权与争议范围的明确,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其管辖范围广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涵盖了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辞退与辞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争议。明确的管辖权与争议范围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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