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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
释义
    人民法院的职权如下:
    1、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
    2、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下: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综上所述,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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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