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认定 |
释义 |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发明人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即发明人的本职工作原本就包含作出相关发明创造,并不需要单位对发明创造任务再作出具体安排。发明人为了完成在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作出了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第二种情形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表示,即便发明人的本职工作并不包含作出该发明创造,但单位安排(交付或分配)了相关的工作任务,发明人为了完成单位交付的该任务,而作出了相关发明创造,也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第三种情形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意味着,即便发明人已经离开原单位,也有一年的限制期间。离开原单位的这一年内,若发明人存在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范围内的发明创造,依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上述三种情形同时也表明,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认定,并不要求发明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更不要求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是本单位安排((交付或分配)的,而仅要求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关性。即不需要本单位确实给发明人安排(交付或分配)了该任务,而只需要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就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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