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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规避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
释义
    (一)针对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适时寻求组合标的质押融资办法,鼓励企业以商标权再辅以企业家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支持发展商标权和有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融资等各种手段降低和分散风险。
    (二)企业的综合实力直接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则直接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应牵头组织加强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会计和评估理论的关联研究,寻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为目的与财务会计相结合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规定最大商标专用权价值有效质押比例,对接受融资的企业经营行为造成更有效的约束力,降低融资机构的风险,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循序渐进的发展。
    一、商标权质权的登记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所需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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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