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对照修改前的法律,《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总则原规定: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其实质性的改变在于:原规定中,自然人须先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而现在的规定是,自然人不登记,也可以凭自然人身份从事工商业经营;如果登记,则可以转为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工商业活动。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意味着,自然人有权营商,依法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不登记,不叫个体工商户,但并不意味着无权营商。总则这样规定,不仅是对自然人营商地位的保障,还是对自然人营商进行赋权,彻底破除登记才准许经营的桎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