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耕地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破坏耕地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破坏耕地包括内容如下: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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