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铜川出入境通行证办理在什么地址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铜川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地点和法律规定。根据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以申请领取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中提到,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 法律分析 一、铜川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地点是在铜川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二、铜川出入境通行证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该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以申请领取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 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铜川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以及近期彩色证件照片1张。 2. 网上预约:申请人应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需在预约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办理。 3. 到窗口办理: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办理。工作人员应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是否有效。 4. 缴纳费用: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5. 领取证件:办理成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出入境通行证。 6.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出入境通行证,并妥善保存。如遗失或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铜川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流程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申请人顺利办理。 结语 铜川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地点在铜川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法律依据是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该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以申请领取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