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票据被伪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票据被伪造人可能存在,也可能已死亡或已终止。在票据伪造中,尽管伪造人以被伪造人的名义签章,使被伪造人成为该票据形式上的票据义务人,但被伪造人并没有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完成该票据行为,被伪造人不对伪造票据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