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不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但是,如果患病时间已经超出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则无法解除合同获得退保金。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不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保险人故意不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并书面通知投保人结果。” 以上是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应当在购买前咨询医生和保险公司,以免发生纠纷。如果确实患有疾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退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