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的签署与权利主张 |
释义 | 居间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交易双方和居间人的权益至关重要。未签居间合同可能导致权益受损、居间服务不履行、价格恶意抬高等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和偿还居间活动费用。虽然居间合同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未签合同时发生纠纷只能通过起诉解决。因此,签订居间合同对于保障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未签居间合同如何主张权利 居间合同可以不签,但是如果后续发生什么法律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保障权益。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居间人可能会因为没有居间合同的限定,不履行居间服务,对居间服务的范围管理不周到,或者是恶意抬高价格。对于居间人来说,不签订居间合同对于居间人不离,如果服务的对象拒绝支付居间费用,那么居间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居间服务的存在和居间的费用是多少。所以,不签订居间合同,无论是交易双方还是居间人都没有保障。《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哪些 1、请求支付报酬权。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 为大家在上文进行了回答,由此可以知道虽然居间行为需要签订合同,但是法律上也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没签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发生纠纷还好,一旦发生纠纷就不好维权就只有起诉解决。 结语 居间合同对于主张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未签订居间合同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居间人可能不履行服务、管理不周或恶意抬高价格。对于居间人而言,未签订居间合同也会使其无法证明服务存在和费用多少,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间人享有请求支付报酬和偿还居间活动费用的权利。虽然居间合同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在纠纷发生时,签订合同能提供更有力的维权依据,避免只能通过起诉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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