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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释义
    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的不同及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人应如实报告事项,损害委托人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支付报酬,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人给付义务存在不确定性。中介人资格应受限制,不得由特殊职权人从事中介交易。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有什么不同
    1、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
    结语
    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在民法典中有所不同。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若报酬未约定或不明确,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合同的特征包括: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为有偿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中介人的资格受限制。法律规定了中介人的资质要求,限制了特殊职权人从事中介交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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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