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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居间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释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间协议与买卖合同不同,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包括: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业务活动、联系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有偿合同、履行诚信义务、作为中间人传达对方意思并撮合合同签订。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商洽活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居间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民法典规定,居间协议不是买卖合同,居间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买卖合同是由买卖双方签订,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特征是什么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2、居间人联系介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为此创造条件,但居间人不参予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委托人应在居间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4、居间人必须恪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不得弄虚作假,与第三人串通欺骗委托人,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居间人可做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对方意思,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居间人不得参予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个体商洽活动。
    结语
    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民法典中被明确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买卖合同是由买卖双方签订,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居间合同具有居间人按照委托人指令进行业务活动、联系介绍双方订立合同、有偿合同、恪守诚信原则等特征。居间人应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如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居间人不得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个体商洽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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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