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生活中的同居关系的不同,法律对同居分为了以下几种: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如上文第二种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条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