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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与权利行使
释义
    居间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交易双方和居间人的权益至关重要。未签居间合同可能导致权益受损,交易双方可能遭遇服务不周或价格抬高,居间人无法证明服务存在及费用。根据《民法典》,居间人有请求支付报酬和偿还居间活动费用的权利。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未支付,居间人可要求偿还。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仍可要求支付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报酬中,由居间人负担。居间合同的签订对双方和居间人都具有保障作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未签居间合同如何主张权利
    居间合同可以不签,但是如果后续发生什么法律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保障权益。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居间人可能会因为没有居间合同的限定,不履行居间服务,对居间服务的范围管理不周到,或者是恶意抬高价格。对于居间人来说,不签订居间合同对于居间人不离,如果服务的对象拒绝支付居间费用,那么居间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居间服务的存在和居间的费用是多少。所以,不签订居间合同,无论是交易双方还是居间人都没有保障。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哪些
    1、请求支付报酬权。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
    结语
    居间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未签订居间合同可能导致居间人不履行服务、管理不周到或恶意抬高价格,交易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和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和偿还居间活动费用。因此,签订居间合同是交易双方和居间人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确保居间服务的正常进行和费用的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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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3: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