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重庆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为了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新规将应税土地分为8等,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等20元,二等16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8元,六等6元,七等4元,八等2元。而按照2007年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一等至八等土地的使用税分别为15元至20元,12元至16元,9元至12元,7.5元至10元,6元至8元,4.5元至6元,3元至4元,1.5元至2元。由此可见,此次新规取消了2007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浮动区间及下档,只保留了上限,意味着主城的用地成本或将因此增加。 主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将分两次征收,上半年征收期为4月,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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