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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申办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租赁财产范围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二)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外商投资管理条例合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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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