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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数量是多少?
释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2人以上,须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可少于5人。《公司法》实施前对发起人资格有严格限制,禁止自然人、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充当发起人。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公司法》取消了这些限制,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这一改变使得公司法更加完善,并与国际接轨。
    法律分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几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范围
    《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自然人;
    (二)、私营企业;
    (三)、外商独资企业。
    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结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在《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较为严格,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限制逐渐取消。现在,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这一改革使得公司法更加完善,与国际接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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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