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冯某1和冯某2两人于2010年3月16日16时左右,预谋对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小学对面停靠的一辆越野车车内财物进行盗窃。两人用弹弓将车玻璃砸坏后,伸手窃得车内价值4020元的“LV”牌真皮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3900元现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案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1和冯某2一年零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