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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谁
释义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招标人、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确保公平、透明和合法的招标过程。
    根据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编辑的理解,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以下相关方:
    1. 招标人:招标人是发起招标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他们有责任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合法。因此,招标文件的澄清应首先以书面形式发给招标人,以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并传达给其他相关方。
    2. 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是有意参与招标的各个企业或个人。他们需要准确的招标文件信息,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投标决策。因此,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以确保他们获得最新的、准确的信息。
    3.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些情况下,招标人可能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协助管理和执行招标过程。这些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澄清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需要及时了解澄清信息,并将其传达给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够获得一致的信息,并且有证据可供参考。此外,为了避免误解或争议,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澄清信息的发送方式和时间要求,以确保及时、有效地传达澄清信息。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的发送对象通常是所有已经购买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这包括但不限于已经购买招标文件并已经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以及可能还在考虑是否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这些潜在投标人发送澄清通知,可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及时了解到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从而保证公平、透明的招标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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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