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方式 |
释义 |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人进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还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质疑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提出质疑的,质疑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把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采-购和招标有什么区别 1、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常用的方式,招标采-购是一种规范的采-购形式。 2、采-购主要受《民法典》约束,招标在受《民法典》约束的同时,还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当然,招标除了采-购以外,还是可以作为出售方式,如土地招标,特许经营权招标,进口配额招标等。 3、招标是一种规范采-购模式,其规范收到《招标投标法》和各种相关法规的各种约束,对采-购过程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监督。非招标采-购形式的约束条件很少,具体形式多种多样。 在网上公布的大多为招标信息,因为一般采-购信息国家并不强制要求发布采-购信息;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国家强制要求发布招标信息。凡是以招标名义进行采-购的,必须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内部议标已经被排除于招标采-购之外,是一种询价采-购或比价采-购方式。 招标包括在采-购之内。如采-购虽然公开,但规则却不完善和规范,就不是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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