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清算对法人的影响是这样的:我认为,如果对方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象你所述打款有是时为公司账有是为个人账)可以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个如为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股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问题,这些都是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修改后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和制度。作为企业本身来说,如果真的通过破产,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企业资产负债表、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及其他财务手续。不过,我认为,企业破产,对作为象你这样的一般债权人来说,损失应该很大。建议携带有关资料当面咨询或电话咨询。在企业破产之前,得到相应的清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