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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公证
释义
    法律分析: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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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