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地区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北京地区办理结婚证所需材料包括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和外国人等不同情况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意义在于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同时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北京地区办理结婚证所需材料: 1. 内地居民: a.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b. 居民身份证; 2. 香港居民: a.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b. 香港居民身份证; c.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除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登记意义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身份证件:双方身份证件,如我国居民的身份证、护照等。 2. 户口簿:双方户口簿,如我国居民的户口簿、居住证等。 3. 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或离婚证等。 4. 购房证明:如果双方已经购房,需要提供购房证明。 5. 财力证明:需要提供双方财力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收入证明等。 6. 照片:需要提供双方近期2寸彩色照片2张。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或律师事务所。 结语 结语:以上是一段关于北京地区办理结婚证所需材料和登记意义的说明。根据材料内容,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办理结婚证并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严格执行民法典和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同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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