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1、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