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报酬, 女职工产假 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 生育保险 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 产假 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