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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办身份证是否可以在市里办理?
释义
    大中城市已全面启动身份证异地受理,居民可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时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包括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申请人需填写登记表、缴纳工本费,并交验相关证件。申请后,受理点将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回执领取证件。不符合5种情况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2016年7月1日起大中城市已全面启动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流程,简单来说就是“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属于以下5种情况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结语
    身份证异地受理是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全面启动的。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就学、居住,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受理流程简单明了,包括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以及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然而,不符合5种情况的人员将无法办理异地申请。这一政策为居民提供了更便捷的身份证办理方式,也对身份确认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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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9: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