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虚假判决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或者故意不接受应当接受的证据,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判决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