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物品到别人手里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
释义 | 赠与物品到别人手里后还可以要回来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如果受赠一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已经赠与的东西想要回来,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然而,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分析 一、赠与物品到别人手里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赠与物品到别人手里后,如果受赠一方存在下列情况,则仍然是可以将赠与财产要回的,如果不存在的,则不可要回: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意如果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主动赠与后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要回吗 可以,已经赠与的东西想要回来即行使赠与人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等。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要回: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物品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要回的。如果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回财产。赠与人的撤销权需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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