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对制度如何落实呢? |
释义 | 不管是发药、静脉输液、还是输血,必须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仔细查对病人的床号、姓名、所使用的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浓度、药物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药物的有效期,如果需要注射、静脉给药的,需要仔细查对药液,若发现药液变质、变色、浑浊、沉淀、过期、或者是有安瓿破裂现象均不可使用,同时注射多种药物时,应查对有无配伍禁忌,输血时,需要两人或者以上人员同时查对,减少出错,更需查对病人住院号、交叉配血相融试验结果、血液种类、血型、血量、血液条码、血液质量以及有效期、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并仔细检查血袋包装有无破损,如果取血时血袋掉落或受到撞击,即使血袋未破损也不可使用,要及时更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八十九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九十一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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