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即日起,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对象,均可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从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享受医保待遇,而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因为个人原因补缴每月1~20日参保地办手续对此,我市作出规定,本人已缴满的医保年限中有一档和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但二档不足10年的退休人员,以及已一次性按一档趸交剩余医保缴费年限、且自愿申请一档转二档的退休人员(下称“缴费期满人员”),可补缴医疗保险费。该人士说,凡缴费期满人员自愿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在每月1~2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是按本人申办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趸缴标准之差额和一次性应补足二档医保缴费年限计算。该人士表示,缴费期满人员,从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按二档标准予以报销,其个人账户应按补缴费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补划。因用人单位原因补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2005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也可补缴医疗保险费。”该人士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已中断缴费的),需要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新参保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对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何补缴?该人士解释,对用人单位主体存在,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之月本人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不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对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原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退休人员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对用人单位主体已不存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自愿申请补缴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按其申报当月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二档趸缴标准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2005年1月1日。该人士说,用人单位及补缴人员在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其个人账户按补缴费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补划。另外,职工或退休人员补缴其在劳动年龄段内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职工或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