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要约不得撤销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包括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做准备工作。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时间点和实质性。要约失效情形包括拒绝要约、要约人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要约不得撤销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要约失效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时间点和实质性变化。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但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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