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特币矿机买卖合法么 |
释义 | 比特币矿机买卖合法。“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所以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联合下发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 一、股东出资无形资产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股东出资无形资产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无形资产必须符合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要求; 2、涉及非专利技术投资的,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技术; 3、涉及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版权投资的,应当注意其剩余的保护年限以及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投资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的,必须明确其所有权; 5、评估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协助抽逃出资的最新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六十五条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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