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