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环保督查内容有: 1.企业生产情况: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产品及产能,各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