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