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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办理需要的材料
释义
    法律分析:夫妻二人婚后出生的婴儿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
    3、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必须携带双亲另一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婴儿
    婴儿出生证的办理应该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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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