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但是,如果未告知的情况与保险标的无关或者保险人已知的情况,则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如果主动脉疾病与要购买的重疾险保险标的无关,或者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被保险人的主动脉疾病情况,则不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未尽告知义务或者虚假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尽告知义务或者虚假告知,致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正确地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损失程度和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法》第十七条:未尽告知义务或者虚假告知的,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现的,有权解除合同;发现后合同有效的,有权按照未告知的情况调整保险费。但是,保险人故意不核实,或者明知被保险人应当告知的情况而未出具询问书或者未进行明示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