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特困残疾人享受国家供养分两种情况:社会福利院或者民政部门负责非农户口的特困残疾人供养;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五保户标准对农业户口的特困残疾人供养。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