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身份证的出示规定 |
释义 |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定》明确规定,公民在常住户口登记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出境手续申请以及其他法律规定需要证明身份的情况下,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拓展延伸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其使用范围涵盖了政务、社会事务、金融、教育等多个方面。在办理政务手续时,居民身份证是必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社会事务中,如就业、医疗、购房等方面,也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然而,在使用居民身份证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避免丢失或被他人冒用。其次,不得随意泄露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此外,要定期检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及时办理换证手续。总之,了解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助于我们正确使用身份证,保护个人权益。 结语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政务、社会事务、金融、教育等方面,都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但在使用时,我们要注意保管、防止信息泄露,并定期检查有效期。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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