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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书就是判决书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以及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限的计算和申请执行的规定。裁定书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而判决书是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最后结果。不服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限存在差异。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后,文章介绍了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执行费
    法律分析
    一、裁定书是否就是判决书?
    1、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书,但可以有数个裁定书。判决书即最后案件结果的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裁定书结案的。
    2、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
    3、不服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判决书皆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5天。而裁定书除了部分可,上诉外,其余均不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
    二、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限怎么算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后,从法律规定上说,有期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判决书下来后怎样执行
    1、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建议先不要把事情搞大,一步一步来,再跟经办人沟通下。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执行,而拒不执行,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向当地政法委反映,向上级法院反映,向人大反映等。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判决书和裁定书是诉讼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判决或裁定生效,当事人就应当依照该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期限可能会拖延或延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期限为二年。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期限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裁定书和判决书虽然都是解决案件的重要文书,但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如驳回起诉、立案不予受理等;而判决书则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判决结果。同时,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在执行期限方面,判决书的执行期限为二年,而裁定书的执行期限则为二年。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书或裁定书,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限存在差异。总之,裁定书和判决书在解决案件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们的性质和作用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解和运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t第二条\t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t第六条\t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百五十八条\t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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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