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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简要描述该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释义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规定了发卡银行在催收债务时的具体要求,包括只能催收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禁止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并禁止使用不当催收行为。此外,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并保存至少2年备查。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规定如下: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拓展延伸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对信用卡费用收取方式有哪些限制?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对信用卡费用收取方式有着明确的限制。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在收取信用卡费用时需要遵循以下限制:首先,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持卡人支付未经明示的费用。其次,商业银行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并且应当合理明示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合理的费用收取机制,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总之,商业银行在信用卡费用收取方面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持卡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对信用卡费用收取方式有着明确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收取信用卡费用时,应遵循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持卡人支付未明示的费用,也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费用收取机制,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以保护持卡人的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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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3: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