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厦门立户分户在哪办理 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3号 二、厦门立户分户法律依据节选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