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保证。 两种方式分别如下: 1、约定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察亩证; 2、如果担保合同中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轮慧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保证人均不得行使以下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腊没答;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