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1、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2、2017年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3、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 一、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计税方法公式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