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
释义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当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以及将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同时,律师还补充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应进行的教育内容,包括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以及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 法律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给予特殊的、优先的保护,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将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律师补充: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对于他们的特殊保护是必要的。我们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同时将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10-17)\t第八十四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t第二十一条\t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七十一条\t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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